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和静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划内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城区网格、农村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各乡(镇)政府(团场团部、农场场部)所在地、村组(连队)、居民小区、居民区、商住区、商业区、集贸区。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各乡(镇)政府(团场团部、农场场部)所在地,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15个门面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5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各乡(镇)政府(团场团部、农场场部)所在地以外的村组(连队)等农村聚居区,按照常住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2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居民小区、居民区。居民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按照常住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2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商住区。商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8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80户为基数,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五)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20个门面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六)城区集贸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按照市场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50个门面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5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各乡(镇)政府(团场团部、农场场部)所在地集贸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内部按照市场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10个门面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5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封闭园区。按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100个门面以内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 宾馆、酒店、餐饮场所、风情园、农家乐、牧家乐、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室内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室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店一证”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内,按照职工人数设置零售点,每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 (四)G218与G216线交叉口至G216与S301线交叉口、G218与G216线交叉口至G218与S321线交叉口路段,公路沿线的沿路两侧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公园及旅游景点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集贸区除外):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搬迁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自歇业之日起一年内,原持证人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军烈属、低保户、残疾人及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首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效证明且实际为本人或家庭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集贸区除外),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一)城区营业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 (二)非城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其他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十二)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五)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和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定期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依交通法规可步行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方法: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进行测量,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通行车辆或行人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消防通道。测量方法:以“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的范围进行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和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起实施的《和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和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7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已根据各听证代表意见完成对《和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公示期间,如需对本《和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6日19:30时前向和静县烟草专卖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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