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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于:和静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办理户口须知
  1、出生登记(被遗弃婴儿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出生医学证明、村或居委会(单位)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
  2、死亡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或居委会(单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户口性质、迁入时间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户主或者本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4、分户和并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分户凭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调解书、房产证、户口簿;并户凭结婚证。
  5、县市内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书面申请、房产证(如房产证未发,也可带购房合同,发票及复印件)、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等)或本地乡镇土管部门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国土所房屋证明或草场承包证或合同书,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及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须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应当在原户口所有人员迁出后,方可提出落户申请.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所需手续:凭巴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注销或恢复户口通知单、户口簿。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发(1977)140号文件。
  所需手续:(1)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卡)。
  (2)恢复户口凭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政策依据:国发(1977)140号文件。
  所需手续:凭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
  9、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政策依据:国发(1977)140号文件
  所需手续:(1)招生凭招生花名册、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2)转学凭转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3)退学凭退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4)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10、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录用、调动、招工的公务员或职工;
  政策依据:国发(1977)140号文件、公通字(1994)97号通知。
  所需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县市公安局批准落户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证明。
  11、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政策依据:国发(1977)140号文件。
  所需手续:凭军转干部安置证明,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及县公安局批准落户手续。
  (二)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下列户口,由派出所受理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到县市公安局审批。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户口性质、迁入时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民委(政)字[1990]217号通知、公信传(86)594号通知。
  所需手续:(1)公民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下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单位意见,(学生须有教育部门的意见);18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和单位意见(职工须有劳动人事部门的意见)、登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凭书面申请、单位意见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通知单。年满2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3)更正出生日期:凭书面申请、单位意见、原始医学出生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4)更正户口性质:凭本人申请、单位意见、相关原始证据材料。
(5)更正迁入时间:凭本人申请、单位意见、相关原始证据材料。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落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所需手续:收养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意见、收养登记证、户籍证明(未上户口的除外)。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凭书面申请、申请人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划分土地或草场证明),生活来源证明(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被申请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夫妻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携带子女投靠现配偶的,需提供注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4、农转非
政策依据:按照国务院国发(89)76号文件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取消“农转非”指标卡的通知》。
所需手续:凭书面申请、申请人房产证及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落户人原籍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夫妻关系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亲属关系证明、警务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5、小城镇户口
政策依据: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所需手续:凭书面申请、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房产证未发,也可带购房合同,发票及复印件)、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等、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子女未婚以下)原籍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警务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被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手续:凭个人申请、接收单位意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社保费交纳单据、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7、购房或自建房需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的;
政策依据:《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
所需手续:①个人申请、接收单位意见;②房产证;③被迁入人员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④属个体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当年纳税发票;⑤属单位聘用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⑥属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⑦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8、投资商需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的;
政策依据:《和静县户籍管理办法》:在本县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落户.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我县任职两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县社保统筹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落户.
所需手续:①个人申请②被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⑤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五)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六)公民申办临时身份证,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内勤核实后,出具临时身份证证明或凭申请二代身份证受理单,由申办人到县局办证大厅办理。
(七)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边政[2003]11号通知。
所需手续:凭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办理。
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与家人或监护人偕行,偕行最多不超过二人,办理时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和近期免冠标准照片。 凡暂住满一年的人员,可凭暂住证和身份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四、办理地点
户口登记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县公安局户政大厅
联系电话:0996-5022311-户政大厅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和静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996)5017121
投诉电话:和静县行政服务中心:(0996)5012906
电话:13098995196 邮箱:9124765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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